《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这一消息。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作厚介绍,《条例》7月25日由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共8章51条,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此外还对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

此次发布会还就《条例》其他相关内容和情况进行了通报。
《条列》规定内容突出三大亮点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郑锦春对《条例》内容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针对诚信文化建设作出专门规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条例》对诚信文化建设作出专门规定,即“自治区统筹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树立诚信典范,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契约精神。”
亮点二:针对四大诚信建设作出专门规定。政务诚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依法履职、诚信施政、诚信执法,增强决策透明度,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防范化解政府失信风险隐患,提升政府公信力”;将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的内容纳入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重点规范政务诚信建设的重点领域以及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机制、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商务诚信:规定“经营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恪守承诺,公平竞争”。同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商务诚信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引导经营主体守信践诺,强化信用自律。”社会诚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应当提高诚信意识。社会成员之间应当以诚相待、以信为本、信守承诺,维护自身良好信用”,同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医药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旅体育、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开,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严格公正司法,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司法责任和错案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久侦不结、久拖不决案件,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和惩治,取信于民,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进行了强调。
亮点三:针对建立跨区域信用合作机制作出专门规定。《条列》聚焦信息孤岛和壁垒,特别是区域之间社会信用信息流通不畅、利用率不高等社会信用信息难点问题,就如何建立跨区域信用合作作出前瞻性规定,即“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跨区域信用合作机制”,在法规层面为相关部门开展跨区域信用合作,打破信息壁垒提供支持。《条列》实施后加强相关举措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张生表示,《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区将针对四大诚信建设推出行之有效的举措:充分发挥政务诚信风向标作用,进一步抓好政务诚信建设,加大对政策承诺不兑现、合同协议不履行等失信行为的排查力度,进一步落实权责清单等制度规范,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抓好商务诚信建设,推动健全信用评价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做出公开承诺;持续释放信用红利,拓展“信用+”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场景应用,用好“红黑名单”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协同机制,鼓励失信经营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及时开展信用修复。加强日常监管与集体治理的衔接联动,进一步抓好社会诚信建设。推动建立个人诚信记录机制,引导社会成员树立守信意识;持续强化《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在北疆楷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选树中加大诚信类典型选树力度。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进一步抓好司法公信建设。突出司法公信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司法责任,严格错案追究;深化涉企执行监督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政法各单位在虚假诉讼惩治、协助执行、打击拒执等工作中的联动共治,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营造诚信诉讼环境,加强法律服务机构信用建设,守好诚信“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