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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来源:包头市科协 发布日期:2020-07-29 点击量: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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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市科协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包头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协系统及其它领域开展科技评估项目评审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级评估,优秀科技工作者、科普基地、科技示范校、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作品评选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包头市科协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包头市科协科技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包头市科协是科技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包头市科协科普部承担。

(一) 包头市科协对科技专家库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负责科技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研究和决定科技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组织科技专家征集、出库入库等,负责开展科技专家工作评价。

(二) 包头市科协科普部对科技专家库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负责科技专家出入库初审工作。

2.负责科技专家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3.负责科技专家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科技专家出入库

第六条 科技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5年以上。

(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估、评选等工作。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对部分科技业绩突出且身体健康的退休正高级老专家,特殊情况下经研究可适当放宽。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科技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满足:

(一)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近五年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承担过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研究成果、出版专著。

2.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二)企业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近五年作为项目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研究成果、出版专著。

2.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或水平证书)超过5年。

(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类,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担任政府机关县处级以上职务。

2.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担任中层以上职务超过5年。

3.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第八条  科技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方式。

1.公开征集。包头市科协在其网站公开征集专家。

2.入库申请。科技专家自愿填写《包头市科学技术协会项目专家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提交包头市科协

3.资格核实。包头市科协定期核实申请科技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科技专家名单。

4.公示。包头市科协将拟入库科技专家名单在其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的科技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包头市科协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包头市科协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该科技专家。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科技专家应予出库: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科技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或存在未经同意,泄漏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或存在其他违反工作纪律、保密制度、回避制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科技专家的。

第十条 科技专家出库程序:

(一)核实。由科技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二)公示。由包头市科协核实拟出库科技专家名单,并在其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三)批准出库。由包头市科协批准并在其网站予以公告,同步更新科技专家库信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包头市属各职能部门、各县(市、区)科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可依申请使用科技专家库。

第十二条 科技专家库的使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科技专家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一次抽取一次受聘。

第十四条 科技专家抽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使用单位提出使用科技专家事由,提出抽取科技专家的要求,由使用单位专门负责人审批。

(二)抽取专家。使用单位设定科技专家抽取条件后,由包头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按1:1的比例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使用单位负责与候选专家联系,并在包头市科协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中记录联系情况,最终确定抽取科技专家名单。若确定参加的科技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再按1:1的比例补充抽取。

第十五条  科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知悉专家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在包头市科协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中标注或向包头市科协反映。科技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情况每年对科技专家库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科技专家参与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估评选、评审等各项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估评审、评选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登录包头市科协科技专家库更新信息。

第十七条 科技专家参与评估等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等活动。

(四)可自愿退出科技专家库。

第十八条 科技专家参加评估等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二)三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四)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科技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包头市科协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及科技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科技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条 因科技专家个人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包头市科协。

科技专家库附件.docx